本報北京4月13日訊 記者李松 通訊員趙岩 謝甄珂 因認為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拍賣錢鐘書書信手稿的行為涉嫌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將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記者今天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二審駁回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公司發佈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楊季康得知後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獲得法院支持。隨後,楊季康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貿聖佳公司和涉案書信的收信人李國強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000元。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後判令:中貿聖佳公司停止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在媒體上刊登向楊季康賠禮道歉的聲明,中貿聖佳公司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上刊登向楊季康賠禮道歉的聲明。
  中貿聖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楊季康作為錢鐘書的遺孀、錢瑗的母親,是其二人的近親屬,在二人去世後,有權就涉案侵權行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並有權依法繼承錢鐘書、錢瑗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保護其二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發表權。中貿聖佳公司作為拍賣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拍賣法規定的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審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要求委托人提供與著作權、隱私權相關的其他資料等法定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對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侵權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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