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專電 澳系統家具大利亞最高法院10月30日終審裁定,一名女公務員6年前在出差期間在一家旅館行房時被燈具砸傷,不算工傷,政府無需賠償。
  原告2007年在出差時入住雇主固態硬碟預訂的汽車旅館房間,與一名男子行房時拽下牆壁上一盞燈具,致使她鼻子、嘴巴和一顆牙齒受傷。這名女子自稱遭受驚嚇。
  這樁訴訟歷時數年,糾結之處在於,原告所受固態硬碟身體和精神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她認定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應當向她作出賠償。
  聯邦政府工傷賠償機構於2009年接受她的工傷賠償要求,但稍後駁回。這名公務員因而向行政上訴法院提起訴訟,遭駁回,理由同樣是她所受傷害與工作無關;聯邦法院2011年推翻行政上訴法院的裁決結果,要求這名公務員所屬部門作出賠償。不過,銀行利率聯邦法院全員合議庭不久推翻這一裁決,促使原告向最高法院上訴。
  最高法院在終審裁決書中說,當一名員工從事網路行銷某項活動時受傷,需要確認的問題是,“雇主是否誘導或鼓勵那名員工從事那項活動?”根據這樁訴訟的事實,“大多數人”的答案都是“沒有”,雇主既沒有“或明或暗地誘導或鼓勵”她在出差期間行房,而且行房並非“洗澡、睡覺或吃飯等住宿期間常見的事情”。
  德新社報道,原告在旅館餐廳吃晚飯時結識那名男子,兩人隨後在她的房間行房。政府工傷賠償機構認定,這與出差毫無關係,屬於原告“自行娛樂”。
  (原標題:出差期間行房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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