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韓景瑋
  本報訊人在鄭州,隨身攜帶的銀行卡卻在山東被人刷POS機跨行消費購買黃金。鄭州市民郭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昨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鄭州某銀行向郭先生支付存款本金140300元,並支付利息61.7元。
  郭先生在鄭州某公司工作,今年8月19日下午2點多,郭在公司開會時收到該銀行發的一條短信,告知他的銀行卡於當天下午2點19分在山東省一POS機異地跨行消費140300元。郭先生隨即帶著該銀行卡去ATM機查詢,發現卡內確實少了140300元,便打110報警。經警方偵查,刷卡的POS機是在山東省東明縣一家金店使用的,該金店的監控錄像顯示,8月19日下午2點左右,一成年男子在金店刷卡消費140300元購買黃金。而在同一時間,郭先生在公司開會,銀行卡也在郭先生身上。
  在和銀行協商未果後,郭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銀行方面辯稱,無證據證明原告的儲蓄卡被他人複製、盜取。法院審理查明,從山東省東明縣某金店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實際刷卡人使用的卡片背面顏色與郭先生所持銀行卡顏色不符,由此可以確定實際刷卡人消費時使用的卡片為複製的偽卡。法院認為,真銀行卡沒有用於交易,而是實際消費人持偽造的銀行卡進行交易,不能視為就該筆款項原告已經進行了支付,遂作出上述判決。
  線索提供劉向科李亞男  (原標題:鄭州市民狀告銀行獲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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